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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章程


序 言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是甘肃省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42年的培黎工艺学校。195311月,学校改名为“培黎石油技工学校”。195810月,改为甘肃省机械制造学校。19628月,与煤炭、电力、轻工、重工和邮电5所中专合并组建为甘肃工业学校。1974年更名为兰州工业学校。198011月,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 1989年改建为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23月由教育部批准在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设置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中文简称为:兰工院;英文名称为:Lan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LZIT,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z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环境变化设立分校区,自主调整办学场所及其功能。

第四条 学校是从事高等教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党的建设为保证,大力推进学校与区域发展的紧密结合、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 学校立足甘肃,面向西部,以区域建设、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工业,联合企业,打造特色,错位发展。培养“实基础、重应用、强能力、善创新”,服务于生产、建设、管理等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为支撑,以行业企业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主动融入区域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技术服务与技术推广活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八条 学校秉承开物成务、启智求真的校训,弘扬 坚韧顽强、质朴无私、包容创新、和谐奋进的办学精神,坚持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学风,努力将学校建成以工科为主,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区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紧密围绕区域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改造传统专业,提升优势专业,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打造以工科为主体,整体优化、特色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举办高职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决定学校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接受社会捐赠;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调整教职员工津贴;行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全委会按照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和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本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部、中心)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和监督。学校聘请有关专家(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 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细则,评审或推荐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社会参与办学的咨询、指导、监督和协调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负责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以及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方面的咨询。

理事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制定其章程,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是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师生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开放办学,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学院(部、中心)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免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
院长(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拟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主持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是管理中的最高决策形式,依据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并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它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技术服务与技术推广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任务,可参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借有助学贷款者须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指导。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施人才引进和退出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主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它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校友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开物成务、启智求真”。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以展开的书本及奔腾的黄河为主体构型,书本象征对学问与真理的求索,黄河既象征学校自强不息的刚性气质,表达学校百折不挠、奋斗进取的气概,也表明学校地处黄河唯一穿过的省会城市兰州。两者衬托并环绕着三个元素,依次为中文校名、校名英译和建校年份(1942)。徽志图示为:

  学校中文校名采用毛体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徽章图示为:

第七十四条 我校校旗标准旗为蓝色,旗面由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旗面标准尺寸为 240cm×160cm(标准 2 号旗)。另:校旗桌旗标准尺寸为 210mm×140mm、吊旗标准尺寸为 420mm×280mm(制作时可按照此比例缩放);道旗标准尺寸为:60cm×190cm(制作时可按照此比例缩放)。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之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2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补充、修订须由学校党委提出,章程修订案的审核发布程序依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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